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马永祥、余春华(均已判决)为骗取资金、偿还债务于2015年10月10日成立鑫昊公司,并利用联贷天下平台设立“联贷天下-鑫昊贷”投资网点,通过发布虚假投资项目、采取网上融资的方式骗取资金。2015年10月,原审被告人谢华到该公司投资,并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先后介绍澧县园林处多名职工到该公司投资。2016年2月15日后,谢华在明知鑫昊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到期投资本息的情况下,为保证鑫昊公司能够继续运营、自己能拿回投资款,对各投资人隐瞒真相,且继续鼓动吴自莲等人对已到期的资金进行续投或投入新的资金,其中三人在2016年2月15日之后新投入鑫昊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2.49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谢某在担任鑫昊公司业务员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谢某与马永祥、余春华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谢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澧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经查,多方证据足以认定谢某在2016年2月15日之后已经知晓鑫昊公司的资金问题和经营状况。谢某在明知鑫昊公司不能支付投资人本息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继续拉拢各投资人续投或新投入资金,足以认定谢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撤销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3刑初2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平台诈骗近700万元 法人曾有四次判刑纪录
据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了解,早在2017年9月5日,联贷天下-鑫昊贷两名主犯案件就已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该平台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近700万元,该公司法人马某某因此获刑11年。而在集资诈骗罪未审判之前,其就有过四次犯罪被判刑的纪录,四次累计刑期则长达22年5个月之久。
2015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余某借助联贷天下平台,开设鑫昊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高息为诱饵,指使公司员工陈某、王某等人在联贷天下鑫昊贷网上投资平台上以谢某、马某、余某三人的名义发布虚假标的,先后骗取投资人覃某、彭某、周某等一百余人资金700余万元,现投资人投入资金无法取现。其中一部分用于归还马某以前开设的富民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旧债款,一部分被余某个人卷走,其他资金用于公司运转和个人挥霍。
据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永祥,1963年4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澧县。曾因犯流氓罪、抢劫罪,于1983年1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8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春华,女,1965年5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澧县。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2016年12月23日本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又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澧县公安局从湖南省女子监狱解押回常德市看守所。
经查,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马永祥因经营“澧县富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期间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遂与被告人余春华预谋后成立了一家互联网融资公司来骗取资金偿还债务。由被告人马永祥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余春华负责网络平台及相关的财务管理等工作。并先后聘用员工,利用“联贷天下一鑫昊贷”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投资项目,以每万元月息一分五厘至二分高息为诱饵,用口口相传、门面飞字广告、网络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在该公司成立前后期于2015年4月28日开办澧县富民汽车租赁部;2015年8月3日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澧县永祥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工商注册登记成立湖南澧醉牛餐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2016年2月4日马永祥出售全部股份)。给社会公众造成鑫昊公司具有雄厚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马永祥、余春华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打着投资、资金周转的幌子,先后从46位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7628020元,其中线上6488020元,线下1140000元。上述集资款项用于支付富民公司原借款、被告人余春华因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罪所诈骗的部分款项、偿还借款本息、发放员工工资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6971147.23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永祥、余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合伙骗取集资款7628020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6971147.2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马永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春华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马永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余春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判金融凭证诈骗罪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马永祥、余春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